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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新规今起施行 霸座等将纳入失信信息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今起施行打造覆盖全面、统一、透明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作弊霸座、拖欠水电费将纳入失信信息



考试作弊、乘车霸座、拖欠水电费等不良行为将被纳入失信信息,严重失信的市民和企业将受到惩戒;而守信的市民和企业将在教育、就业、积分入户、住房保障、创业等多方面受到“优待”……

今年8月1日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规定》按照“全面归集、促进共享、推广使用、确保安全”的立法思路,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全过程进行了规范,着力打造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推动构建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

广州将打造覆盖全面、统一、透明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规定》明确,广州市建立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归集覆盖全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并通过信用广州网统一向社会披露。

什么是公共信用信息?

依据《规定》,指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并经法定形式确认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如何能获知自己或者他人的公共信用信息?

依据《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信用广州网和相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一般不对外公示。

信息主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有权查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合理行政的原则依法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他人非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社会征信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的,可以批量查询非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

八种情形将纳入失信

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

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的;

负责行政审批技术审查的机构出具不真实或者严重错误的咨询服务成果的;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霸占他人座位等妨碍公共交通秩序或者影响安全行驶的;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待等待遇的;

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机构、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的;

参加国家、省或者本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两大机制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是《规定》中一大亮点。《规定》明确,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本领域的守信激励主体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对守信者有什么激励措施?依据《规定》,对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激励措施:1、在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2、在给予财政资金扶持、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等政府优惠政策中,予以优先考虑;3、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4、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5、在日常监督管理、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或者检查频次;6、在人员招录、任用、职称评定、考核评优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7、在教育、就业、积分入户、住房保障、创业等领域给予优先考虑或者重点支持;8、在信用广州网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失信者又有什么惩戒措施?依据《规定》,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书面警示、约谈告诫机制,督促修复失信行为,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1、在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评定、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在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核准中予以审慎考虑;2、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3、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4、限制享受财政资金扶持或者补贴;5、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6、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7、撤销荣誉称号;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信息如果存在错误 有权提出异议

《规定》明确,信息主体有权知晓其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情况,以及上述信息的来源和提供单位等情况。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向社会公示前,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告知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理由和依据,信息主体有权提出异议。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时,应当告知信息主体惩戒的理由、依据。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超过公示期限仍在公示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向系统管理工作机构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失信者,《规定》给出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据《规定》,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参加信用修复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在失信信息披露3个月后,向信息提供单位或者系统管理工作机构申请在失信信息中标注信用修复情况。信用修复后,信息主体不具备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条件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将其移出名单,不再作为惩戒对象。

发表时间:[ 2019/8/1 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