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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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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政府印发了《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二十三条,将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查询、使用等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办法》明确,广州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管理、查询和使用等活动。

《办法》指出,公共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其中,公民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项,以及有关部门记录的反映公民基本状况的其他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信息主要包含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登记号、法定代表人等注册登记信息。提示信息主要包括专项许可和资质信息、认证认定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行政强制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信息以及其他守信或失信信息。

根据《办法》规定,信用主体经确认身份真实性后可在“信用广州”网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提供被查询主体的授权证明后也可查询其他信用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的。

《办法》规定,广州市、区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监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表彰奖励、资金支持、人员录用晋升等职能工作中,应当使用相关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或第三方信用报告。

《办法》还对异议处理、权益保护、内部管理、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发表时间:[ 2015/12/15 14:12:01 ]